|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6-15078 | 主題分類: | 衛健、婦女兒童、體育 |
| 組配分類: | 政策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鼓樓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生成日期: | 2026-03-06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計劃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南京市;計劃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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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計劃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福祉,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解決實際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公益金是指由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用于救助有特殊困難計劃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南京市戶籍且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計劃生育家庭。
第四條? 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來源:
(一)社會各界捐助。
(二)財政補助。?
(三)其它收入。
第五條? 計劃生育公益金救助對象及標準:
(一)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未婚獨生子女嚴重傷殘(三級及以上殘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
(三)未婚獨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四)未婚獨生子女、未婚獨生子女的父母、計生特殊家庭的父母罹患惡性腫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癥、癱瘓,以及重度燒傷、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符合本條第一、第二種情形的對象,如同時符合我市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條件,不享受公益金一次性救助。符合本條第四種情形的個人,不可因多種疾病疊加享受公益金救助。
第六條? 申請計劃生育公益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社區(村)領取并填寫《南京市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申請表》,上交相關材料,經所在社區(村)初審后公示7天無異議,上報街道(鎮)審核。
1. 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申請人為其父母;父母離異的,申請人為其實際監護人或撫養人。
2. 未婚獨生子女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的,申請人為獨生子女本人;未婚獨生子女的父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種情形的,申請人為獨生子女父母中的患病本人。
3. 未婚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申請人為獨生子女本人。
4. 計生特殊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種情形的,申請人為患病本人。
(二)審批。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集中審批和材料歸檔。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鎮)負責集中審批和材料歸檔,并做好備案工作。
(三)發放。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財務規定發放公益金。
公益金的申請和審核每年一次,年底前發放到位。
第七條? 申請人在填報《南京市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申請表》時,應附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原件;嚴重傷殘的,需提供三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身患重大疾病、重度燒傷和做過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的,需提供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第八條? 公益金的申請應以相關事項“當年發生、當年申請”為原則。對未能及時在當年申請的,經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延長時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條? 申請地為申請人本人的戶籍所在地。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申請地為其父母戶籍所在地;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向女方戶籍地申請。
第十條? 計劃生育公益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侵占和挪用;公益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對申報、審批、發放計劃生育公益金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騙取計劃生育公益金的人員,將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依規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市、區計劃生育公益金由財政補助的資金,應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救助標準等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保證總額。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原《關于下發<南京市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寧人口計生委規〔2012〕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