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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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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應該遵循哪些規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擬出租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權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詢、核實擬出租住房有關信息; (二)核驗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不得將住房出租給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但是經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進入的除外。 二、房屋出租是否需要備案? 《住房租賃條例》第八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方式將住房租賃合同向租賃住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提高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服務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收取任何費用。出租人未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 三、日常租房中遇到問題誰來監管? 《南京市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矛盾糾紛調解。第三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房產、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租賃住房集中區域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對租賃住房治安、結構和用途、消防設施、疏散通道、電氣燃氣設施、車輛充電停放等開展日常巡查,形成檢查記錄,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消除安全隱患。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發現租賃住房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接到涉及租賃住房安全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的,屬于治安管理范圍的,由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置;屬于住房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范圍的,由房產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時依法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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